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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连云港**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海人社察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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