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李**不服被告灌云县侍庄乡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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