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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李**与灌云县侍庄乡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李**不服被告灌云县侍庄乡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8月27日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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