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灌**政局、灌云县海洋与渔业局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灌云县人民政府、灌**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灌云县财政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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