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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陈**、刘**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灌计征字(2013)20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陈**、刘**征收社会抚养费76056元。因被申请执行人陈**、刘**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3)20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3)20309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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