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连**养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周*华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王**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李*、嵇军与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开全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褚**与盱眙**办事处、江苏盱**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江苏淮**路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