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强诉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审理中,原告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强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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