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大丰市**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强诉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审理中,原告许*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强撤回对被告大丰市**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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