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丰人社局)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人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大丰人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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