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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丰人社局)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人社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对被告大丰人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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