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汽配经营部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丰市大中镇长安微型汽配经营部诉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阮阜平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第三人就相关问题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大中镇长安微型汽配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丰市大中镇长安微型汽配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大中镇长安微型汽配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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