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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起诉人潘**以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其他行政纠纷一案起诉状。起诉人潘**诉称:2014年6月,大丰市刘庄镇竞赛村村民陆**在其承租的原刘庄信用合作社办公楼内搭建二层约400平方米左右的砖混钢结构房屋,周围群众发现后对陆**违章建筑进行了举报,有关部门对此也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停止建筑。2014年12月1日,陆**又开始建筑,群众发现后再次通过政府12345热线举报,起诉人亦作为周围群众之一于2014年12月5日实名向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终认定陆**在刘庄信用合作社内搭建的建筑为违章建筑,但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迟迟不下处理决定,在起诉人不停的催问下,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7日向刘庄信用合作社下达违章处理决定书,现按处罚决定的三个月期限已满,刘庄信用合作社既未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理应按程序对违章建筑实施拆除,可至今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采取执行措施,而陆**尚在对违章建筑进行装潢。起诉人认为,起诉人实名举报,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答复起诉人,另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亦未向起诉人出示认定违章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大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拆除刘庄信用合作社的违章建筑。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潘**既非行政行为相对人,亦非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纠纷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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