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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