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祖诉被告扬州市江都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冯**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丰**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丰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大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大丰市**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陈**与扬州市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平山乡**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仪征市**许庄组与仪征**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广**村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宝应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文峰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