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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祖诉被告扬州市江都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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