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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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