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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宏诉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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