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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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