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诉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王**与仪征市马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汶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仪征市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闵**等与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谢**、沈**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史**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人民政府、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