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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扬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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