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起诉人许**以句容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许**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石狮集镇正常行驶,突然被同方向疾驶来的轿车超车擦撞,我和摩托车都倒在右侧路边,当时对方驾驶员走到我面前看了一眼即回身发动汽车向右前行约20m,后122接警员赶到,拿走我的驾驶证、行驶证,将本人摩托车抬上警车并安排将本人送句**民医院住院检查,诊断为左肋4根骨折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4月27日,在没有我知情和同意下,别人冒签我的签名,在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同等责任事故认定书。本人认为,122是专业事故处理警员,到达现场后,事故车已不在原位置,对于当时的当事车辆的行动轨迹刹车拖印的长度、斜度是多少?两车相碰撞的位置受损照片,122出警一定会有正规的流程及影像材料,请法院仔细调看、查证,车辆进入石狮集镇应有哪些规定,石狮集镇是单向双行道,且不准超车,当时当事车辆速度是多少,超车时是否轧黄实线,事发车辆停车位置,请法院查证。故起诉要求撤销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11834201504499号,重新认定,请求对方当事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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