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凌怀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收到起诉人阮*、凌**以句容**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阮*、凌怀香诉称:两原告系原句容市化肥厂职工,2000年8月被句容**总公司清退,清退时句容**总公司强制原告用补偿金购买老原料楼204室半间宿舍,面积为19.37平方米。原告迫于无奈买了该间宿舍,2012年,该房产被句容**理局强制拆除。故起诉要求:判令句容**理局拆除原告位于句容**总公司老原料楼204室,19.37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起诉人起诉的句容**理局拆除其句容**总公司老原料楼204室房屋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两起诉人对该拆除行为系明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u0026rdquo;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阮*、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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