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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行政审批包括若干个连续不断的阶段: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阶段;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阶段等,各个阶段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也不会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只有批准机关最后批准的征收行为,才可能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现起诉人要求撤销的是被诉人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被诉人作出该行为的阶段,系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阶段,被诉人的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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