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笪**与被告句容市边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赵**与句容**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丹阳**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阮*、凌怀香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扬中市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镇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严**与句容市公安局、句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