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扬中市民政局、第三人万某、第三人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阮*、凌怀香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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