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苏扬中**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房屋他项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许**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扬中市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陈**与句容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镇江**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诉泰州市**道办事处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乔**、乔**与被上诉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俞**与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5)泰中行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束**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