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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丹阳**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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