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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峰诉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严*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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