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峰诉被告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严*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顾**与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裁二审行政裁定书
尚**与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镇江**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丹阳**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束**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