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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镇江**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平诉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给原告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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