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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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张**与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严**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环寅、韦**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与丹阳**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尚**与句容市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镇江**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镇江常**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