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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镇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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