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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因诉被上诉人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以句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顾**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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