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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民事诉状,起诉丹**育局、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阳市云阳第一中心校,要求u0026ldquo;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丹**育局、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退休证》。2、依法判令被告因延迟五年多退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2484元;给付12余年来奔波于各地申诉、反映、上访等所产生费用以及其他损害赔偿计人民币120万元。u0026rdquo;

经审查,起诉人称其原系丹**门小学(现为丹阳市云阳第一中心校)教职员工,为该校u0026times;u0026times;教育课教师、校医兼图书管理员。2003年3月28日,两被诉人向起诉人颁发了《退休证》,起诉人自此开始享受职工退休待遇,退休时起诉人已过55周岁。起诉人退休时的年龄55周岁应属教师退休年龄,但被诉人却给予起诉人普通职工退休待遇,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起诉人被推迟五年退休,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与退休手续办理及退休年龄认定相关的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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