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收到起诉人王**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王**诉称:本人家庭以及住宅和菜地受到希玛石**限公司建设施工行为影响。后本人去镇江市**区分局举报和控告。该局回复说土地已经征收和出让。后经起诉希**司得知被告出让此土地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与希玛石**限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3、撤销违法审批给希玛石**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4、责令被告依法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地块并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5、一切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动产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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