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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省**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江苏省**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正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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