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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收到起诉人张**以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张**请求本院判令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核发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中,起诉人张**认为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核发京旅字第020056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镇江市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案外人庄灵英核发了该房屋所有权证。现起诉人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另外2011年,起诉人张**已向法院提起民事确权诉讼,主张对该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经一审、二审,已最终确认起诉人张**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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