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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诉被上诉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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