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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行初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严**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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