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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镇江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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