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闵**等与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谢**、沈**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与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严**与镇江市姚桥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京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殷**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环寅、韦**等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