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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