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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薛XX以泰州市**领导小组、泰州市海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夫妇原在喷灌机厂工作,自2001年元月,罡**集团经营喷灌机厂以来,拒绝起诉人夫妇一切增资待遇,后起诉人夫妇多次上访,泰州市**领导小组、泰州市海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均作出信访答复意见,现起诉人不服两部门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要求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的系信访答复意见,属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薛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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