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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肥东县**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肥东县**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郑**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其向本院的诉讼请求已实现,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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