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家元诉被告合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家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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