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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收办公室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要求撤销李**与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湖市**收办公室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系李**的侄儿,也是其赡养人,2014年1月22日,李**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也是由上诉人代为签订的,李**已于2015年7月23日去世,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李**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安徽省**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是涉案协议一方当事人李**的侄儿,且与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形成赡养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属于李**的近亲属,依法可以对涉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以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

审判员和李*

代理审判员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u0026ldquo;近亲属u0026rdquo;,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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