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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蚌埠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蚌埠市司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因与被告蚌埠市司法局庭外协调,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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