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蚌埠市司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因与被告蚌埠市司法局庭外协调,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杨*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瑞芝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全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飞天广**责任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