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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瑞芝与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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