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杨*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全校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蚌埠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飞天广**责任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