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五河县城乡规划局履行规划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李**、何*等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五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限公司与怀远**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顾**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河**管理局与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五河**管理局与韩**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五河**管理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