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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正诉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向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正以被告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答复对其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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