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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不服被告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告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4月27日,原告卢**以被告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撤销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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