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五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李**、何*等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限公司与怀远**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怀远县荆芡乡猴洞村第六村民组与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五河县东刘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河**管理局与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五河**管理局与韩**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