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五河县城乡规划局履行规划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月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王**与五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蚌埠**限公司与怀远**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怀远县荆芡乡猴洞村第六村民组与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五河**管理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五河**管理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五河**管理局与张**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徐**与固镇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