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五河县城乡规划局履行规划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月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