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固镇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蚌埠**民法院提起诉讼。蚌埠**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5)蚌行他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从海诉称:2014年8月13日,原告向固镇县国土资源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原告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文件。原告从固镇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回复中得知涉案拆迁补偿安置的存在。被告作出的涉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实体与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据此,本案徐**应当先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