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蚌**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蚌**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李**、何*等与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怀远县荆芡乡猴洞村第六村民组与怀远县荆芡乡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五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怀远县徐圩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五河县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