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限公司与怀远**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蚌**限公司与被告**管理局、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蚌**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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