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8月11日以对被告认定其吸毒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无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