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满满诉被告泉州市**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熊满满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满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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