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诉被上诉人晋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行初字第1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以其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公安局的纠纷已协调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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